日政办发〔2005〕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为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计划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4〕47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报送市编办。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人员现状及经费收支情况,本着从严掌握、改善人员结构和优化人才配置的原则,于年初确定并下达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 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每年核定下达一次,跨年度自行废止,不累计使用。当年不申报或没有安排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包括原聘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一经下达,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不得超计划聘用人员。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聘用条件。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接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殊专业可接收专科以下学历人员,但要从严控制。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招聘方式。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考选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选人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选聘。 3.组织实施。编制外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考选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考选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4.聘用手续办理。对符合考选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程序招考的拟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局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 5.聘用人员备案。用人单位在年度编制外聘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备案表",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核备案。 三、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 2.聘用合同鉴证。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制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确保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3.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用人单位要将《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 5.工资福利待遇。编制外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6.社会保险金缴纳。经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备案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和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缴纳社会保险金,财政不拨款、不兜底。社会保险金转移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执行。 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市编办下达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事局要将每年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保编制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7.退休审批。编制外在聘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及党团关系,落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3〕72号)有关规定,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9.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市直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条款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5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制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无单位聘用的即为社会人员,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个人人事代理,1年后其劳动保险关系转到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被企业单位聘用的,按事业单位人员调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已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