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办发〔2005〕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日照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日照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省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遏制污染反弹,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一)工作目标。 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新建项目 "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无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自行出台政策措施的现象;群众多次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整治重点。 1.开展水污染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对淮河流域沭河莒县段等重点地区和重点污染源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外排污染物超标,在线监控装备擅自拆除、停用等环境违法行为。管网不配套的莒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日照市东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莒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5年底前,在出水口同时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网。三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要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健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要认真排查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质的各类因素,特别是要对日照水库上游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污染物超标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达标的要坚决关闭。 各区县要于9月2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点流域和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2.开展大气、噪声专项整治。一是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和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发电厂、热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和娱乐以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各级公安、城管行政执法、文化、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协调行动,加大对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执法力度,防止噪声扰民。 3.严查建设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要加大工作力度,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炼焦、火电、化工、造纸、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 各区县要于9月25日前和10月15日前将纺织、印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和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坚决查处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名录的企业。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标准进行取缔。对近两年已经关停取缔的小炼焦等行业进行全面复查,防止出现反复。 各区县要于9月2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对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名录企业的专项检查报告。 5.认真解决群众投诉的环境信访问题。结合12369环保投诉热线、12345市长热线投诉情况,各级环境信访部门要对近两年来环境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环保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实名上访、证据确凿、群众反映强烈并多次重复上访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挂牌督办,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 6.立即纠正有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各级要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存在的限制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进入园区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和环保"三同时"规定、承诺企业包干缴纳甚至不予缴纳排污费、违法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等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对封闭工业园区,环保部门必须作为入园单位,依法履行环境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县要于10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文件、政策清理和环保部门入园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下旬对清理情况进行通报。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9月20日前)。 各区县要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开展清查摸底工作,确定整治重点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清查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文件和政策。9月20日前,各区县要将本阶段工作情况、挂牌督办企业名单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水、大气和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文件和政策进行清理整改,全面复查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名录的企业。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区县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县要于10月15日前将本阶段工作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21日—11月25日)。 各区县要将环保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查找不足,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并迎接省的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日照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也要设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要实行重大环境执法活动联动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集中查处一批污染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的势头。要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要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关停;对因环境违法问题需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也要对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环保部门。 (三)畅通渠道,政务公开。要加强舆论引导,畅通12369环保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定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执法"。对检查发现的故意超标排污或私设暗管排污、屡查屡犯、造成饮用水源地或者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特殊区域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严格执法,抓出实效。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小组要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市里将定期进行督查。对专项行动期间检查发现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未进行有效处理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有污染治理设施,但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污染物严重超标的要停产整顿;对屡查屡犯、超标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准,不得恢复生产。莒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要求,对淮河流域沭河段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检查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持做到"四个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人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并一查到底。各区县要将重要工作情况、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有关报表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日照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日照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喜忱(副市长) 副组长:赵久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员) 刘玉海(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孙 立(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 涛(市经贸委副主任) 冯建军(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林彦芹(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玉民(市安监局副局长) 宋瑞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世波(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王世波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