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采取七项措施,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严格依法办学。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意识。
二是健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制度,对未经批准无证办学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取缔。
三是规范民办学校名称。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审批,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文字,混淆办学性质和层次。
四是加强招生广告管理。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由审批部门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招生广告,招生广告不得擅自作诸如文凭、安排工作等承诺,更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五是加强办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学评估与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是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要求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向学生收取建校基金、集资、借款等违规收费的行为。
七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检查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对年检合格者,准许继续办学;对不合格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资格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每年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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