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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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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学校。举办初中及以下层次的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成人中专等中等层次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城区范围内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东港区教育局审批。各区县要设立“民办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设置的学校进行评议审核。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备、存在违规现象以及申办者不宜从事办学活动的,不予审批。进一步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对于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作为依法办学的依据。对无证办学者,一经发现,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净化办学市场。
    二是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名称。学校名称是学校日常公务活动中使用的带有法定性质的称谓,必须予以规范。学校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水平;学校名称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行业特点;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区县举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区县名称;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学校名称的规范格式为: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称为“培训学校”、“进修学校”,不宜称“中心”。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审批。一处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一经批准,批准的校名即为其法定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文字,混淆办学性质和层次。校名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不予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省委宣传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鲁教成字〔1997〕35号)要求,由审批部门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招生广告。招生广告不得擅自作诸如文凭、安排工作、农转非等许诺,更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各类招生广告时,应认真查验办学单位(个人)提交的《招生广告审批表》,未经批准或广告内容、审批日期有改动的不得承办。刊播招生广告时,应同时刊播广告批准文号。凡刊播、张贴的招生广告(简章)没有招生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律视为违法广告,一经发现,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限期整改、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对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不得在学生中进行宣传,更不得为其组织生源。在民办学校的招生、招生广告的审批、招生广告的经营、生源的组织等过程中,对不负责任、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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