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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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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04]47号),就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专项督查。对经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新闻曝光,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并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要强化措施,积极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要按照省、市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努力达到“三个一”的目标,即每个退役士兵都要经过一次培训,学一门技能,拿一个证书,进一步增强其市场竞争择业和自主创业能力。各级要切实把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要按照规定予以加分;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要求,要继续推行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制度,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体现鼓励先进、优兵优分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市民政局)

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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