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代市长杨军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6次市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市民政局局长陈常庆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汇报,研究了市民政局代为起草的《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意由市政府出台文件,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997年,按照省提出的“低标准起步,重在建制度”的要求,我市出台了《日照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在全市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线为:家庭年人均580元,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物价指数的上涨和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等因素,保障线标准先后提高到了600元、650元,保障金由县、乡、村三级承担,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
2003年9月份,按照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市(包括日照市)改为实行农村特困救助制度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建立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第四季度开始实施,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50元且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常年特困户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月15元钱和10公斤粮食的定期定量救济,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2006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2006年上半年要全面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和规范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也把建立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为2006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14件重点项目之一。为此,市民政局根据上级要求,对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并结合日照市实际,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月2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马军副主任召集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保障标准确定、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办法等问题征求了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完成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意见》共分五部分: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三是收入计算方法和申请审批程序,四是资金管理,五是工作要求。《意见》确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差额救助。2006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700元人民币/家庭年人均。具体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银行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保障资金由市财政承担10%(2006年已争取市财政列农村低保预算50万元),其余部分由区县、乡镇(街道)两级分担,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