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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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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
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为适应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意见》,把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结合起来,形成相互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和部门单位的自我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有序、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撤一建一”和人员编制内部调剂的原则,控制好机构编制总量。人事部门安排新增人员计划必须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员额以内,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凡无增人计划增加职工的,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列编。二是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统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管理形式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人事编制门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三是建立和推行节编奖励制度。在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根据实际空编人数,按年人均公用经费50%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鼓励单位节编节支。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对空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减少用人数量,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四是建立和实施机构编制目标考核制度。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列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市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市考核委组织对区县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区县党政领导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也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考核制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尤其是乡镇一级,确保5年内只减不增。五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督查长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会同组织、监察、人事、财政部门对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督查;要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性效力。
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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