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发[2005]31号文件)颁布了《日照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规定》要求:一是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二是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落实审计决定的工作机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明确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主管机构;三是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规定》的实施为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审计结论落实力度,提高审计执法效果和质量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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