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
近日,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省的统一安排,通知全市各级价格部门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通知指出:近几年来,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部分行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 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全市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
一、检查重点是查处商业和服务业存在的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购买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部分行业如商品零售、美容美发、电信、旅游等商业和服务业,确定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既有广度,又有力度。要特别突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的市场检查。
(二)要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另一方面曝光典型价格欺诈案例,揭露价格欺诈行为。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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