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照 市 物 价 局
关于推进价格诚信 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函
各经营者:
“十一”、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节日市场繁荣稳定,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诚实、守信的和谐氛围,对您提醒如下:
一、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价格政策,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对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严肃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身存在价格欺诈问题,要立即纠正。
二、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依法明码标价,按照要求公开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填写不实内容诱导、欺骗消费者;价签和价目表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使用两套标价方式并高价结算;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及其价格。
三、经营者通过报刊、广告、街道横幅和店堂内外有价格内容的标示宣传,应当符合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欺骗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商品时,不得采取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
四、经营者降价(折扣)销售商品时,应当按规定使用降价标签,如实标示降价(折扣)原因、起止时间、原价、现价以及折扣幅度,降价标示的降价幅度、不得与实际不符,不得虚构原价或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时,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
五、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应质价相符,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短缺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和减少服务内容;采取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时,要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价格、数量等相关内容。不得馈赠假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不得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以积分返利和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数额和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数量等相关内容;对价格承诺应当认真履行,不得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六、为了加强价格秩序的管理,确保有关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市物价局将适时安排对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的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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