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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教育收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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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教育收费检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财政部、审计暑、新闻出版总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49号)要求,按照省的统一安排,我市在11月、12月份期间将对全市教育收费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检查的时限是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限是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
      这次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如下九个方面: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3、已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到为由向学生收费费用的行为。
      5、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6、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杂志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8、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行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9、其他教育乱收费行为。
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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