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商务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为48X33mm)三张; 二、申请人属特殊身份人员的,需按照表后填表说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满14周岁儿童,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赴香港或澳门商务派遣函。 五、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多次商务签注的,需提供本企业或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额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 1、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 2、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而被遣返等情况。 六、提交申请材料后,请仔细核对《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确认无误后签名。
港澳团队旅游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为48X33mm)三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签注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省居民及在我省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三)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四)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五)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六) 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他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二、申请手续 我省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我省暂住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须交验原件。 (三)持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培训类、工作类和亲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五)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七)属于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八)属于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港澳商务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授权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港澳培训 一、申请条件 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进入许可证的人员。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进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港澳就业 一、申请条件 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许可证或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证的人员。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许可证或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人持"就业"或"就业者家属"两类签注在香港期间,签注有效期届满要继办签注的,可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续办签注。申请人须提交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进入许可证。
港澳学习 一、申请对象 香港或澳门高等院校在内地录取招收的学生。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它就学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持学生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续办签注的,可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续办签注。
港澳劳务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机关 (一)经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可以向以下受理机关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如果内地居民通过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名单见附件)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市)级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经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内地居民,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底或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2张。 (二)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四)与赴香港或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从事劳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计划类"进入许可";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2、赴澳门从事劳务的,提交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赴澳门从事劳务的证明。 3、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