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学习机动车驾驶证 1、需提交的证明资料: (1)交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常驻地不在本辖区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 (2)军人(含武警),应提交本人的军人身份证件,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论,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实际驻地的住址证明; (3)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报名手续; (2)申请人持已登录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四楼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接受身体检查,体检合格后到交费窗口缴费; (3)申请人将表格、照片交回受理窗口; (4)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窗口填发《入学通知书》,申请人持《入学通告书》到驾校(班)参加培训,经三科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3、初领驾驶证可申请的准驾车型: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4、申请驾驶证的年龄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十)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转籍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需提交的证明资料: (1)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封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2)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工作调动的需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工作调令及复印件; (4)属大中专、技校毕业的,提交毕业证、报到派遣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2、办理驾驶证转入的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证明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转入手续; (2)经受理窗口审查资料无误后,申请人持已登录的《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到四楼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线接受身体条件检查; (3)申请人体检合格后到交费窗口缴费,一并将表格、发票等交回受理窗口,并告知考试时间; (4)车管所对考试合格者核发驾驶证。 3、办理驾驶证转出的程序: 凡转往外地(市)的驾驶员,凭本人有效驾驶证、身份证、有关迁移证明到受理窗口办理转出手续。已转出的驾驶员档案,除因档案问题被接收地车辆管理所退回外,驾驶员欲自行退回的,一律不予接收。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的补发 1、需提交的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2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补证手续; (2)车管所实行书面告知制度,申请人须在《山东省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上签字; (3)申请人持告知书到交费窗口缴费后,一并将手续交回受理窗口; (4)车管所在48小时内对申请人补发驾驶证; (5)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丢失原因,对谎报丢失,弄虚作假,骗补、冒领驾驶证的,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予以注销。 (十三)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本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车管所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十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换领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交验军队、武警部队的驾驶员技术档案;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十五)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换领 1、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公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2、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十六)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考试内容 a、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b、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 c、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危险物品运输知识及其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2)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应当在90分以上。 2、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考试内容 a、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b、对车辆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c、对机动车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2)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科目二考试合格: a、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b、碰擦桩杆; c、车身出线; d、移库不入; e、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两次; f、发动机熄火; g、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 3、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考试内容 a、在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通过单边桥、上坡起步、通过连续障碍、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起伏路行驶、低附着系数路面行驶等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必考项目: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侧方停车、直角转弯、曲线行驶、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手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上坡起步,自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其中上坡起步、曲线行驶、通过单边桥、起伏路考试项目属必考项目,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其他准驾车型的必考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考试员可以在必考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三考试项目。 b、在实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7公里;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5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2)合格标准 科目三考试满分为100分。按照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下列分值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合格: a、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90分; b、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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