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持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三)迁出登记 公民申请迁出户口,应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凭出国或出境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公民参军入伍前,应由本人或家属持入伍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被判决管制、假释、缓刑、独立适用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服刑期间需要迁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必需经派出所转报县(区)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才可办理迁出手续。 (四)迁入登记 公民申请迁入户口,应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及退伍军人凭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大中专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和《落户介绍信》到其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需变更或更正姓名、职业、婚姻状况等项登记的内容,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当地派出所申请。 16周岁以下的居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父母或收养人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16周岁以上的,需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公民变更出生日期,应凭申请书、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足以证明确有差错的证明材料、户口所在地单位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干部、工人应有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六)立户、分户 凡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居民均可立户、分户。 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1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分别立户。 离婚的,凭离婚证明准予立户。 居住在临时工棚、非法建筑和强占房屋的,不准迁入立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