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按规定享受五保供养: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二)办理程序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其《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1、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3、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承办时限:30个工作日 (四)供养形式 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逐步提高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 (五)供养标准 五保供养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六)承办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区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东港区 3222561 莒 县 6231720 五莲县 5330016 岚山区 2611152 开发区 835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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