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被收养人的条件:符合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申报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欲在我市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承诺时限:30日内办结 5、承办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电话:8717017 投诉电话:8816158 8816102 6、收费标准 根据鲁价费发[2001]204号文件规定,每件收取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