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占用税(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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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规定。 二、征收范围 凡在东港区范围内占用耕地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申报材料 1、 国土部门土地批文原件、复印件;土地使用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 2、 计委项目立项书 3、 国土部门红线规划图; 四、 纳税程序 1、 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进行纳税申报,接收入人对计税基础资料审核无误后,开给《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2、 纳税人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五、 征税标准 东港区执行3.80元/平方米 六、 纳税期限 即收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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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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