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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
[字号: ]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规定。
二、征收范围
凡在东港区范围内占用耕地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申报材料
1、 国土部门土地批文原件、复印件;土地使用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
2、 计委项目立项书
3、 国土部门红线规划图;
四、 纳税程序
1、 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进行纳税申报,接收入人对计税基础资料审核无误后,开给《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2、 纳税人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五、 征税标准
东港区执行3.80元/平方米
六、 纳税期限
即收即办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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