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委员会(济银发[2000]188号)《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范围 在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己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并正常缴交公积金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四、申报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已并户的不需提供); 3、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对合法性审查中根据不同情况要求提供不同证明,具体参阅个贷申请审查资料内说明);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2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材料。 以上材料汇合形成《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 五、审批程序 1、借款人携带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申请领取和填报《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 2、对所提报的材料和借款人资格等进行初审。 3、对借款人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六、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注:住房公积金余额、账号查询热线1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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