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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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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审批范围
在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支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和预交款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凭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填报《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2、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六、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注:住房公积金余额、账号查询热线电话16018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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