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日照政务网!
 
首 页>>>网上办事>>>办事指南>>>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返回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办理须知
[字号: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受理须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受理范围: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市属及市属以下各类用人单位。
办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提报材料:
劳动者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或提供下列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初步审查: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材料转监察监督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材料填写不完整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案件受理:局监察监督科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来的投诉案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应当受理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署立案受理意见,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由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投诉人。
办理时限:依法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2008-04-19
www.shanhaiju.com
日照市人民政府主办 Copyright 2008-2009 日照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邮编:276826
鲁ICP 25200023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浏览器浏览本站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