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立户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 受理范围:市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提报材料: 1、凭用人单位申请; 2、《劳动保障管理登记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材料,发放《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据鲁价费发[1997]83号,收工本费6.50元/本。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 受理范围:参加我市市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 办理退休条件:(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提报材料:办理退休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受理后须提供公示证明、缴费材料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请人携带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到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进行审查。对提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诉权。 2、公示:对提报材料齐全、有效,审查符合退休条件的,社会保险窗口出具公示单,由拟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3、公示期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无问题的,社会保险窗口打印退休审批表。公示期有异议经调查确有问题的,社会保险窗口不予打印退休审批表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4、社会保险窗口将打印的退休审批表、拟退休职工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缴费材料证明、公示单一起转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企业养老待遇核定窗口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企业养老待遇核定窗口将核定后的上述材料退回社会保险窗口,社会保险窗口审核退休待遇无误后,发放退休证,并将退休人员名单通知企业缴费申报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企业职工病退、退职核准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 受理范围: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 办理病退条件:(1)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退职条件:企业职工办理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提报材料:办理病退、退职须提供职工本人申请书、一年以上本人病历、职工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受理后须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公示证明、缴费材料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属市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本人申请书、一年以上本人病历到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提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属区县的,申请人携带相同的材料,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后的病退、退职人员名单、《劳动能力鉴定表》、代收的鉴定费报送市局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 2、通知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公布通过鉴定和未通过鉴定的人员名单。 3公示:对通过鉴定的拟办理病退、退职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窗口出具公示单,由拟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4、公示期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无问题的,社会保险窗口打印病退、退职审批表。公示期有异议经调查确有问题的,社会保险窗口不予打印病退、退职审批表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5、社会保险窗口将打印的病退、退职审批表、职工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本人申请书、缴费材料证明、公示单一起转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企业养老待遇核定窗口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养老待遇核定窗口将核定后的上述材料退回社会保险窗口,社会保险窗口审核退休待遇无误后,发放退休证,并将退休人员名单通知企业缴费申报窗口。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 收费标准:据鲁价涉发[1994]181号250元/人鉴定费。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 受理范围: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 办理退休条件:(1)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2)所从事的工种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3)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提报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提供职工本人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经审查、审核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还须提供公示证明、缴费材料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请人携带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到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进行审查。对提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诉权。 2、研究确定:将审查通过后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每月一次),确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名单。 3公示:对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拟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窗口出具公示单,由拟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4、公示期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无问题的,社会保险窗口打印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公示期有异议经调查确有问题的,社会保险窗口不予打印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5、社会保险窗口将打印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职工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缴费材料证明、本人申请书、公示单一起转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企业养老待遇核定窗口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养老待遇核定窗口将核定后的上述材料退回社会保险窗口,社会保险窗口审核退休待遇无误后,发放退休证,并将退休人员名单通知企业缴费申报窗口。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号)、《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鉴发[2004]8号)、《关于印发<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劳鉴发[2004]2号) 受理范围: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本人申请办理病退,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达到病退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本人申请办理退职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我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因工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需进行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 提报材料: 1、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申请办理病退、退职的,需提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年以上本人病历、职工本人申请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应提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业病的还应提供《日照市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工伤职工医疗期满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本人申请书。 办理程序: 1、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鉴定: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将鉴定材料按工伤和非工伤分类造册,移交给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返回社会保险窗口; 3、鉴定结果送达(通知):属病退、退职鉴定的,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电话通知申请人或企业;属工伤鉴定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鉴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必要时延长30日。 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收取鉴定费用250元。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工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复鉴,复鉴等级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支付;复鉴等级仍维持原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复鉴者自付。
职工工伤认定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5号令) 受理范围:市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认定条件:(1)在工作时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杀或自残的。 提报材料: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报以下材料:(1)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认定申请书》;(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报以下材料:(1)职工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2)现场人员证明;(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办理程序: 1、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诉权。 2、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名以上人员持执行公务证件共同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作出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受理范围: 市辖区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4)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6)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提报材料: 医疗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到服务窗口领取定点申请书等资料; 2、申请单位将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定点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将有关申报材料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分别根据劳社部[1999]14号文件规定的定点确定原则,对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确定定点资格,并将办理情况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到服务窗口领取定点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终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受理范围:市辖区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的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提报材料:零售药店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到服务窗口领取定点申请书等资料; 2、申请单位将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定点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将有关申报材料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劳社部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的定点确定原则,对审查合格的零售药店确定定点资格,并将办理情况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到服务窗口领取定点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