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日照政务网!
 
首 页>>>网上办事>>>办事指南>>>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返回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字号: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须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劳发[1998]147号)
受理范围:本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
1、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日照机构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市属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5、认为应由本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6、申请书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提报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5、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办理时限: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14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收费:(1)受理费。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2)处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10001—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申诉人五日内预缴仲裁费。
2008-04-19
日照市人民政府主办 Copyright 2008-2009 日照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邮编:276826 电话:8781001
鲁ICP 25200023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浏览器浏览本站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