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日照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包括: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理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办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7、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报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5)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备注:申请书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必须带原件来核对。 复议申请书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明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有委托代理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等情况(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4、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6、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7、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科的,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字或者盖章。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照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同时注明提交日期。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及其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办理程序: 1、复议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且不能补正的,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可以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过期不补正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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