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审核 审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4]102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申报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两份;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正本或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不需提供); 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的职业(技术工种),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据鲁价涉发[1994]239号,收工本费10元/套。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核 审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三份;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7、外国人有效护照(持L、F签证)复印件; 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9、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告。 注: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外国人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知
办理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受理范围:在日照市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提报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三份; 2、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证的申请函(说明聘用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4、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7、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8、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告。 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入境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居留手续。 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材料(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登记表》三份; 2、延期申请函(说明原因、延长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5、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6、《外国人居留证》(正本及复印件); 7、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告。 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 申办变更职务、变更单位须知
办理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4]102号)《台港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受理范围:在日照市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和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申办变更职务提报材料: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单位盖章); 2、改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被聘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3、《就业证》(正本); 4、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告。 申办变更单位提报资料: 1、现用人单位的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单位盖章); 2、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3、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就业证》(正本),原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有效护照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8、《外国人居留证》(正本及复印件); 9、被聘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10、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三份并提供被聘人员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 11、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告。 注: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申办变更单位名称、 证件号码、住址、国籍、以及遗失补办、 注销或迁移须知
办理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4]102号)《台港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提报材料: 1、申办单位名称变更提报材料: (1)变更申请函(单位盖章); (2)填写《变更登记表》三份; (3)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复印件); (4)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5)《就业证》(正本)。 2、申办证件号码变更提报材料: (1)变更后的有效护照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2)《变更登记表》三份; (3)《就业证》(正本)。 3、申办住址变更提报材料: (1)新住处的住宿证明(由地区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或已变更的《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2)《变更登记表》三份; (3)《就业证》(正本)。 4、申办国籍变更提报材料: (1)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2)《变更登记表》三份;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5、遗失补办提报材料: (1)补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申请函(用人单位盖章); (2)单位或本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情况说明; (3)已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就业证》遗失的证明(复印件); (4)《就业证》遗失的还需提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过期重办提报资料: (1)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申请函(说明原因,用人单位盖章); (2)原《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7、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提报材料: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单位盖章); (2)《就业证》(正本)。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用人单位办理招聘登记须知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0号令) 提报材料: 1、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招聘简章等文本及其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须提供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信),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 3、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单位有效证明和招用简章等有关材料。(招用简章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办理程序: 1、招聘登记: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 2、组织招收:用人单位应准时组织洽谈、面试。面试前用人单位应同职介中心确定面试内容和程序。面试时应认真审核报名人员证件,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对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要做好登记。面试结束后应与职介中心共同确定录取人员。需要组织考核的,由用人单位和职介中心共同确定考核内容,并由职业介绍中心负责监督审查,以确保招聘"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3、完备用工手续:用人单位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和招聘人员花名册,并于招聘后三十日内为录取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求职登记须知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0号令) 办理条件:求职者应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提报材料: 1、求职者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有效证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 2、下岗、失业人员需出具《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办理程序: 1、求职登记程序:求职者领取《求职登记表》并认真填写,同时接受职业指导; 2、报名洽谈:求职者持用工单位要求证件,在约定时间内到职介中心登记报名并参加面试,录取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手续; 3、求职者登记有效期一年,一年后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需重新进行登记。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管理权限范围内用人单位办理招聘人员录用手续须知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0号令) 受理范围:招用本市户口人员的市直单位 办理条件:招用人员应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提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 2、招用人员的《招用人员登记表》(单位盖章、张贴一寸免冠照片)和招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单位盖章); 3、招用人员户口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体检表。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招用人员登记表》和招用人员花名册、招用人员户口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体检表,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接受审核; 2、审查合格后,在《招用人员登记表》上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专用章",开具就业介绍信,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 办理时限:对证件合格、齐备的用人单位,随到随办。 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20元/人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知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发[2000]186号)、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涉发[1996]28号)、《日照市职工档案托管工作意见》(日劳发[1997]72号) 受理范围: 1、驻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中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地驻日照办事机构,个体、私营及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2、辞职、自谋职业人员; 3、各类学校毕业生和其他自愿委托代理人员;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人员; 5、各类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 6、各类自主创业人员。 业务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 2、代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3、代办托管人员退休手续; 4、代办职称材料申报; 5、代办组织招聘招收职工; 6、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7、出具档案中记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8、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办理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业务。 办理程序: 1、单位集体申请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持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书面申请及代理人员名单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 2、个人申请办理劳动事务代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材料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单位托管档案每人每月20元;个人托管档案每人每月15元。 失业登记办理须知
办理依据: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受理范围:市直企业失业职工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对职工的处理决定;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对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规范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及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3、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报送失业职工档案材料。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在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职工档案及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职工档案有关材料,根据档案及有关材料确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规定的留存档案及有关材料。然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失业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处理决定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办理依据: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受理范围:市直企业失业职工 提报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身份证明; 3、求职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对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明确其享受的权利及注意事项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首先取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持有关证件到求职指导窗口办理求职登记; 3、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失业保险窗口,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发放《失业证》,同时核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每证工本费5元
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办理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适应范围:市直及各区县 项目标准: 1、失业保险金; 2、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违法犯罪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而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符合条件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标准为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1)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一并领取。 (2)患病住医院治疗(违法犯罪致伤致残的除外)的,按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的比例和下列规定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A、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B、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6个月失业保险金; C、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 4、生育补助按照当地生育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时限:经再就业培训合格后发放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审核
办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财社〔2003〕16号) 受理范围:各就业安置类企业、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办理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各就业安置类企业 提报材料: 1、申领表格:市直各类就业服务申请人可从大厅窗口领取《各就业服务类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证明(帐单); 3、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办理程序: 1、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需现场勘验的应当即确定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2、审查或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经认定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30日内补贴给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核 办理依据:《日照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日银发〔2005〕111号) 受理范围:有就业愿望,年龄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条件: 1、个人条件:下岗失业人员须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经营条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场所的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等。 提报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4份;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4份; 3、场所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4份;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份; 5、合格的创业计划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式4份。 办理程序: 1、受理: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2、决定:(1)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2)申请人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报贷款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介补贴标准须知
办理依据:《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3部门鲁劳社〔2003〕4号文件的通知》(日劳社〔2003〕3号)、《转发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财社〔2002〕16号文件的通知》(日财社〔2003〕7号) 受理范围:市属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办理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提报材料: 1、《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职业介绍机构向企业单位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失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 3、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发放工资凭证、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证明(账单)。 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从大厅窗口领取《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及资料。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局同意后签署意见转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标准补拔职介机构。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实体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须知
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受理范围:市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日企业(单位) 办理条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当年招收失业、下岗和企业富余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人数×100%×2)。 提报材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申请表》、《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帐单凭证);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验资报告; 以上资料各需复印件4份。 办理程序: 1、申领表格:申请人可从大厅窗口领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申请表》、《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填写表格内容后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2、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 3、决定:经审查及现场勘验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填制颁发《新办服务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 备注: 1、上述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企业; 2、上述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加工型劳服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 实体核准认定须知 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办理条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提报材料: 1、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支付工资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加工型劳服企业需提供)。 上述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3份。 办理程序: 1、申领表格:申请人可以从大厅窗口领取《加工型劳服企业性质认定申请表》、《街道社区加工型 小企业 实体性质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2、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3、决定:经对审查及现场勘验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填制颁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须知 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鲁劳社〔2005〕28号) 受理范围:市直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央、省属驻日照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5、城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提报材料: 1、失业下岗证明、身份证明、《日照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申领表格:申请人从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劳动和社区保障工作机构,大厅窗口领取《日照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 2、受理: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且申请表填写规范的,逐一登记选册,经张榜公示(传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公示3-5天)核实无异议后,按统一格式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个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境外就业须知 受理范围:具有山东省内长住户口、符合境外就业条件的各类人员 提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技术等级证书、2寸彩色照片2张、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办理程序: 1、填写境外就业预约登记表,建立个人相关资料档案; 2、接境外雇主订单,组织正式报名,填写相关登记表; 3、组织考试(面试),确定正式人选, 4、入选人员填写境外就业申报材料,报送相关国家申请就业批准文件; 5、组织出国前的语言(出国常识)培训,同时,申请办理出国护照,并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6、出国查体,办健康证; 7、出境赴国外工作。 收费标准: 1、劳务费 一年期合同,收费标准不低于劳务人员境外合同收入的20%;二年期以上合同,收费标准不低于劳务人员境外合同收入的15% 2、培训费 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前语言、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三个月,按照合同期限不同,收取培训费1500—2000元。 再就业培训须知 办理依据: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日发[2003]2号)。 受理范围: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办理条件:进行失业登记,并提出培训申请。 提报材料: 1、失业登记证明材料; 2、登记失业人员技能免费培训意愿表。 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失业登记,核查人事档案; 2、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明材料到培训窗口填写培训意愿表;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及再就业培训机构; 3、根据通知,到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再就业培训,培训时间达不到要求、考试不合格的不能颁发结业证;学员可免费接受两次再就业培训; 4、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专业技能培训学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5、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办理时限:提出培训申请后,20天内实施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当日发放结业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须知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鲁劳社〔2001〕43号) 受理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2、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3、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 1、报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员,应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纳入职业介绍机构资源管理。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建档立卡,优先推荐就业; 2、对暂时无法就业的劳动预备制学员,为其提供代存档案等服务。对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帮助学员制订创业方案,做好后续扶持工作。 培训内容: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和社会实践四部分。 培训形式:可实行全日制、非全日制、学时制或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理论学习、专业技能训练分阶段培训,允许中途插班和根据用工单位需要随时招生办班。 发放证书: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经考核合格者升入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参加职业职能鉴定的学员,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收费标准:按照《(95)鲁价涉子124号》就业前技能培训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劳社〔2003〕127号) 受理范围: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成人高校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书面向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办理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2、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他与再就业相关教育培训所必须的师资、管理人员和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要求;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5、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提报材料: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告和《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表》。 办理程序:经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条件合格的,颁发省统一制作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 办理时限:申请认定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后,15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就业训练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办理依据:劳部发〔1994〕490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受理范围:劳动部门办就业训练机构、非劳动部门办就业训练机构。 办理条件: 1、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和较高的社会信誉; 2、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实习场所和设施设备; 3、有满足教学实习需要的师资队伍、管理机构和人员;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提报材料: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告及教学场地、设施、教师和管理人员情况。 办理程序: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条件合格的,经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准,报省劳动部门备案。非劳动部门办就业培训机构,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办理时限:申请认定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后,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市直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办理依据:《失业保险条例》16条 受理范围:市直企事业单位 提交材料:1、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终止或解除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材料。2、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1、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终止或解除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材料;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失业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据鲁价费发[1999]38号,失业证工本费5元/人。 外出务工须知 政策规定:《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和务工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组织和领导,全力为务工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等。 应具备条件: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法定就业年龄为16周岁,16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按要求办理有效证件。 需提供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婚育证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途径及方法: 1、运用各种社会关系,靠亲戚朋友介绍外出就业。这样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少走弯路。 2、由老板或包工头带出去。但应调查清楚他们的为人信誉和单位状况,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 3、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这种方法信息真实可靠,工资待遇有保障,工作条件比较好,务工单位的各项管理也比较规范,是党和政府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4、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工作。通过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方便灵活,信息量大,特别适合外出前没有找好岗位的务工人员。目前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两种。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建议务工人员求职择业首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次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职介机构,不要偏听偏信,以免上当受骗。 维权事项:进城务工人员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拨打举报电话、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反映情况等形式进行举报,同时要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被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欺骗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或加班工资,无故克扣、拖欠务工者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务工者的有效证件不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5、用人单位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侵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的; 6、其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