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养老待遇核定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 1、机关、全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人事局(或组织部)审批并核准退休费金额和执行时间,由财政局确认已经停发工资。差额、自收自支单位退休人员由人事局(或组织部)审批并核准退休费金额和执行时间。属正常增资的应具备有关文件或相关部门的批复; 2、机关事业保险处审批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全额缴齐(至其退休前一个月)。 提报材料: 《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增(减)情况表》一式三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费用增(减)表》一式三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报表》(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式三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离退休(职)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窗口提交干部(职工)退休审批表等申报材料; 2、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窗口人员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对拨付住房补贴的单位核算其住房补贴待遇,并将单位留存的材料交给单位存档。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