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车经营(审批)
一、核发范围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车经营(1998年4月市政府决定市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暂停审批)。 二、核发依据 《日照市出租客运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日政发 [1997] 160号)。 三、核发条件 1、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驾驶人员;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车辆所属单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以上申请除具备以上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日照市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日照市出租、旅游车客运审批表》; 2、经检测合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3、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格证、行驶证、附加税、购车发票、车辆保险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人员的押运证等上岗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驾驶员需有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5、被许可人运输质量服务承诺;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办事程序 1、申请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报申请材料; 2、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初审后,在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经营申请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出租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20元/本。 收费依据: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日价费发[2002]38号《关于转发<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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