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6号)、《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第75号)。 三、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车辆技术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3、具备审批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以上申请除具备以上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日照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报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报申请材料时,除提报以上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报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持申报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承办道路货运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在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本。 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日价费发[2002]38号《关于转发<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的通知》;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日价费发[2002]38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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