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6号)、《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第75号)。 三、审批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以上申请除具备以上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日照市道路运输货运站(场)发展规划。 四、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持申报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承办道路货运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在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范围。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本。 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日价费发[2002]38号《关于转发<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的通知》;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日价费发[2002]38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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