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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车辆报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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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审批范围

市直客运班车、出租汽车、营运货车。

三、审批条件

营运车辆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 
四、申报材料

提交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养路费报停单(交存机动车号牌领取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客运车辆同时提供线路标志牌、客运证。

五、审批程序

申请业户将有关材料服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开具报停单,申请业户持报停单到交通局征收窗口办理交通规费报停事宜。

六、承诺时限

即收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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