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缴费车辆报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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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审批范围
市直客运班车、出租汽车、营运货车。
三、审批条件
营运车辆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 四、申报材料
提交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养路费报停单(交存机动车号牌领取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客运车辆同时提供线路标志牌、客运证。
五、审批程序
申请业户将有关材料服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开具报停单,申请业户持报停单到交通局征收窗口办理交通规费报停事宜。
六、承诺时限
即收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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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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