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内容 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审批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申报材料 须事先提交申请书,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拟建方案、技术指标、图纸、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个人)向当地区县、办事处交通局提出申请,由受理的交通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办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准施工设置。 审批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在接到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后,15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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