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内容 超限运输和损坏市管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行驶 审批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申报材料 超限运输:须事先提交申请书,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运输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数据及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车辆行驶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情况和按照规定分别于起运前15日、1个月、3个月提出申请。
损坏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行驶:须事先提交申请书,行驶路线和时间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车辆和机具的行驶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50条。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个人)向当地区县、办事处交通局提出申请,由受理的交通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办理审批。 审批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在接到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后,15日内予以办理(超限运输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答复意见)或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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