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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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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一、审批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4、应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6、主要规章制度。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齐全的材料;2、审查合格后,行文批复。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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