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职责 审计权限 审计程序
1、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逾期不能送交的,视同认可。 3、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国库(罚款由工行代收代缴)。 5、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告之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审计机关告之后3日内提出;审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7、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不受理复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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