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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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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验收申请资料,环保审批部门现场察看并审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及监测报告、监测表。2、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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