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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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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范围 
    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方式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程序 
    1、在项目建议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其它有关材料,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勘察建设项目拟选场址,确定立项初步意见。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保部门审批。 
    2、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或环境影响报告表(3份),连同审批请示,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 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4、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交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施工图说明和主体工程的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等(生产性项目);、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限
    1、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并勘察项目拟选场址后,环保部门在1周内提出立项预审意见。 
    2、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个月内(包括组织专家审查)予以批复。 
    3、环保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经现场查验后,1周内批复。 
    4、环保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后,1个月内(包括必要的现场查验)作出批复。
    五、市环保局与各区县环保局项目管理分工
    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市属(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管理;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市属(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所有外商投资服务企业,所有造纸、酿酒、化工、制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热电、水泥、放射性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市局管理。新市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统一由市局管理。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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