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将所需用地材料提交办文窗口; 2、办文窗口审查后转交主办科室; 3、主办科室会同协办科室对用地材料进行初审; 4、提交局用地会审会研究; 5、报省、市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二、所需材料 1、区、县政府的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准立项的同级土地部门负责); 3、"一书四方案",收回国有土地的需附收回土地协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需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 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投资计划批复;有污染的项目附具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附具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易燃易爆项目附具消防部门的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及分类面积表; 7、市国土资源局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验收人员名单及验收表; 8、需局部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方案; 9、勘测定界图(成果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平面布置图。 注:上述报件一律采用A4的规格(图件按A4的规格折叠),按此顺序装订成卷,首页要附卷内目录。报省政府审批和省厅审批的报件需上报2套文字材料、图纸;报国务院审批的报件需上报5套文字材料、4套图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