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将所需用地材料提交办文窗口; 2、办文窗口审查后转交主办科室; 3、主办科室会同协办科室对用地材料进行初审; 4、提交局用地会审会研究; 5、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 二、所需材料 1、 区、县政府的请示文件; 2、 一书四方案"; 3、用地单位申请; 4、投资计划批复文件; 5、用地规划许可证; 6、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验收人员名单及验收表; 7、补充耕地位置图;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局部复印); 9、勘测定界图; 10、平面布置图; 11、需局部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方案。 注:上述报件一律采用A4的规格(图件按A4的规格折叠),按此顺序装订成卷,首页要附卷内目录。报市政府审批的报1套文字材料、图纸;报省政府、省厅审批的报2套文字材料、图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