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全市海洋事务与渔业行政的市政府部门,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海域管理科、渔业科、环境保护科、经济贸易科七个科室。下设水产研究所、渔政监督管理处、日照渔港监督处、市渔业通讯管理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和中国海监日照支队6个事业单位。主要行使: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海域使用审批 ;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船舶进出渔港装运危险货物;拆船在渔港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核发渔业船舶、渔业船员证书等职能。 主要管理职能办事程序: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二、审核范围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其他省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逐级报国家海洋局审核。 2、省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跨市行政区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省级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 3、市级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2、申请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审核程序 1、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建设单位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介绍工程概况、污染物种类以及项目投产后对海洋环境和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建设单位首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根据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建设单位将申请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5、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具有审核权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 6、具有审核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审核结论后,报具有核准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承诺时限 负责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收费。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 二、审批范围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涉及其他省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逐级报国家海洋局核准。 2、省级建设项目、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省级审批用海项目和填海、围海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准。 3、市级审批的用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准。 三、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2、申请核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建设单位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介绍工程概况、污染物种类以及项目投产后对海洋环境和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建设单位首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根据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建设单位将申请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5、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具有核准权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 6、具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全面核准,作出核准结论。 7、负责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准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承诺时限 负责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结论。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收费。 三、海域使用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12条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毗邻海域(内水、领海)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无居民海岛的项目用岛;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项目用海。 三、申报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3份) 2、申请海域的示意图(10份)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3份) 4、工程建设或开发项目申请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3份) 5、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3份)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1、咨询。拟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咨询用海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签发意见书,并发放空白海域使用申请书。 2、论证。请有资质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3、测绘及核测。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申请用海者介绍、推荐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根据项目规模和用海情况进行核测。 (二)受理 1、开放型海水养殖和定置网具用海申请者向受理机关(区县渔业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开放型养殖和定置网具用海以外的项目用海申请者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申报材料。 3、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请的用海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三)审查 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海域进行审查。 (四)审核 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批 海洋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 五、承诺时限 1、初审时限:10个工作日。 2、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3、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论证时间)。 六、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其依据 暂执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 一、 审批依据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辖区海洋渔业船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设置电台书面报告;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四、审核申办程序 1、审核设台的书面申请报告。 2、指导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二名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审查设台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作环境是否可靠。 (2)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设台单位或个人有无相应的管理措施。 (4)无线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渔业行业技术标准。 (5)对设置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 4、审核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写出审查检测报告并签字。 5、审核申办工作人员填写"渔业船舶电台技术资料"、"备案表"。 6、申办发放"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7、报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和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承诺时限 15瓦以下电台(包括15瓦):3个工作日; 15瓦以上电台:需报省以上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从报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依据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564号 2、国家计划委员会司(局)发文计司收费函[1998]42号 (二)收费 1、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收费标准(在用设备三年一检测)。 船舶电台 800元/台 雷达 1500元/台 2、频率占用费 船舶制式电台 1600总吨以上的船舶 2000元/艘 1600总吨以下的船舶 1000元/艘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100元/艘 3、注册登记费 注册登记费由设置无线电台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交纳。 收费标准:15元/证。 (以上收费现在由无线电管理处收取) 五、船舶进出渔港装运危险货物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第33条;《山东省沿海水域渔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2号)第17条。 二、审批范围 1、船舶在本市经国家对外公布渔港名称的渔港内装危险货物。 2、船舶在本市经国家对外公布渔港名称的渔港内卸危险货物。 三、申报材料 1、船舶进(出)港报告单(一式二份)。 2、船舶装载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 四、审批程序 1、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 ,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2、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 五、承诺时限 符合审批条件,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到达渔港后,即可停泊作业。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标准: 1、船舶港务费: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收取0.10元,每进或出各计1次。 2、靠泊费:每6小时收取船舶港务费的25%。 3、货物港务费:危险货物港务费0.40元/吨。 (二)收费依据:《渔港费收规定》[(1993)农(渔政)字第15号]。 六、拆船在渔港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4条、第13条 二、审批(核准)范围 在本市经国家对外公布渔港名称的渔港水域内从事拆船活动,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 三、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港的渔港监督机关。 2、被拆除船舶的资料。 3、提供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数量。 4、拟回收处理方式或排放区域。 四、审批程序 1、首先由拆船单位向所管辖渔港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带所申报的材料。 2、渔港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审核,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要有海洋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3、拆船时影响港内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上报省渔港监督局批准,发布航行通告。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一、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 二、审批范围 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水产苗种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除外) 三、申报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申请书 2、生产场地证明 3、水源、水质情况证明 4、生产操作规程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不受理 受 理 不符合 符合
五、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取工本费待物价部门核准。 八、核发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员证书 一、 审批依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则》 二、审批范围 1、5等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 2、102马力以下(含102马力)渔业船舶。 三、申报材料 (一)渔业船舶检验 1、初次检验 A:新建渔业船舶 (1) 检验申报书; (2) 船网指标审批文件; (3) 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4)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6) 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B:购置的渔业船舶 (1) 检验申报书; (2)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所有原船舶证书副本,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正本 (6) 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复印件(适用时); (7)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适用时)。 2、换证检验 (1) 检验申报书; (2) 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 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4)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3、年度检验、期间检验 (1) 检验申报书; (2) 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4、临时检验 (1) 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 因不符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要求检验的; (3) 检查检验情况,确定检验类别,按照相适用的检验类别文件资料,确定检验项目。 (二)申请职务船员证书的需提交身份证、体检证明、实际工作经历证明。 四、审批程序 1、渔业船舶检验 A:初次检验 (1) 应在收到申报资料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 (2) 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并说明理由。 B:年度、期间、换证检验 (1) 应在收到申报资料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2) 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C:临时检验 (1) 在收到申报资料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实施检验; (2) 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由申请者提交考试材料(格式文本);经考试合格发给准考证;经统一考试,并公布成绩;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五、承诺时限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初次检验自检验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年度、期间、换证检验处检验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临时检验自检验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职务船员证书自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公布成绩后7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发放证书。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渔业船舶检验费55—2157元鲁价费发(2000)180号 2、渔业船舶登记费20—500元鲁价费发(1997)230号 3、渔业船员培训证书20—300元鲁价费发(1999)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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