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
二、审批范围
已在或拟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审批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市粮食局领取或从"山东金粮网"查取(网址:www. sdgrain.gov.cn)申请表,并按规定准备所需申请材料。
2、受理。市粮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市粮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粮食收购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登记。申请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六、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871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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