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仲裁相对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独到的优势和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愿性。提交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取得。仲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二、公正性。审理案件的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如果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关系或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可要求回避。发现仲裁员索贿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快捷性。仲裁立案时间、送达时间等比较短,审理期限有严格的规定,最长不能超过组庭后的三个月,又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处理纠纷及时快捷。 四、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同时不影响双方的业务往来,不伤感情,有利于稳定团结。 五、专家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由律师、审判员、法律研究、教学专家和经济贸易专家担任,他们具有丰富的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社会威望比较高,因此能体现专家办案,从而保证案件的质量。 六、权威性。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复议和上诉。对仲裁裁决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销,当事人必须履行。因此裁判的案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七、经济性。由于仲裁程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解决纠纷及时快捷,收费较低,因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负担轻。 八、广泛性。仲裁受理案件范围广泛,不受标的额大小的限制,不受地域的限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名词解释: 仲裁规则:是中国仲裁协会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所遵循适用的程序规范的总称。 目前,由于中国仲裁协会尚未成立,各地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授权依法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暂行规则。《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是日照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活动中遵循适用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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