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基本原则。所谓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则。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自愿原则有以下特征: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完全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2、将纠纷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5、在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和审理方式等有关的事项。 (二)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独立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案件的整个过程,都具有其独立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独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仲裁庭独立审理和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公正处理民商事争议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依据的根本原则。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基本规程。我国仲裁法确立和完善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其内涵主要两个方面:1、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二)或裁或审制度。其含义包括: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三)一裁终局制度。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作出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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