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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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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适合;
2、争议事项仲裁有权管辖;
3、书面申请规范明确并有相应的仲裁协议不能受理的可以决定或通知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决定受理的及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立案、审理。
    仲裁受理后,由仲裁委按期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答辩,在答辩期间,在答辩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定一名仲裁员,也可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答辩期满后,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情况即案件争议特点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组成仲裁庭。组成的仲裁庭双方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仲裁庭下达组庭.开庭通知,双方按通知日期参加庭审。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双方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审理。双方亦可约定由仲裁庭书面审理,即双方将有关证据提交仲裁庭后,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庭而由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在审理阶段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进行和解,申请人有权在仲裁阶段提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到庭的,仲裁庭有权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的效力。对有关专业问题仲裁庭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或专业鉴定咨询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节协议或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结果由仲裁委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文书一经送达,仲裁程序即行终结。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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