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的车辆不用请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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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的车辆不用请及时到您的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征收部门办理报停手续。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车辆因故停驶,应于月底前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交存行车执照、牌照和养路费票证,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因故被公安车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扣压封存的车辆,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车籍征稽机关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缴纳养路费。新增车辆月内不准报停。车辆报停后重新启用:上旬启用按全月征费,中旬启用按月费额2/3计征,下旬启用按月费额1/3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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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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