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设立市内营业性水路旅游船运输企业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一)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个人和单船公司不得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经营活动。 (二)企业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适应经营需要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固定的办公场所; (3)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 (4)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专业票据; (5)拥有至少2艘船舶,并且总运力应当满足20以上客位; (6)为所属船舶办理船舶险和旅客责任险。 (四)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管理人员(指从事机务、海务、航运经营管理等业务的人员)中1/3以上应取得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内河具有职高以上、沿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且应当与企业签定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航区等级的船长、轮机长证书或小型客(渡)船、旅游船驾长适任证书。 (五)运输船舶应当按规定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经营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有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 四、申报材料: (一)筹建阶段 1、筹建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3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经理或副经理、海务、机务主管)的学历、身份证或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意向协议);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和资信证明; 7、县级以上航管部门出具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二)开业阶段 1、开业申请书;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房产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等); 4、所属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5、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6、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证明; 7、保险公司出具的船舶险、旅客责任险证明。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港航局审查,对不予以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申请人提报申报材料,材料备齐后,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或营运证。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筹建材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开业材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1、运输管理费: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6%;不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 2.5元/月客位。2、客运附加费: 0.2元/人次。 依据:《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关于"港口建设基金"等费收更名和调整征收标准的通知》(鲁交计[19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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