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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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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三、审批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材料: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审批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章程草案;
(五)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证明;
(七)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八)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的企业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决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九)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十)法人代表任职资格证明;
(十一)公司组织机构图
(十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港航局审查,对不予以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申请人提报申报材料,材料备齐后查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材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1、运输管理费: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6%。
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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