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三、审批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材料: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审批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章程草案; (五)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证明; (七)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八)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的企业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决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九)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十)法人代表任职资格证明; (十一)公司组织机构图 (十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港航局审查,对不予以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申请人提报申报材料,材料备齐后查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材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1、运输管理费: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6%。 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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