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内船舶管理业(审核)
一、项目名称:设立国内船舶管理业 二、审批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三、审批条件: (一)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四、申报材料: 1、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名称登记证书; 5、验资证明; 6、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7、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港航局审查,对不予以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申请人提报申报材料,材料备齐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厅港航局予以审批。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材料备齐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 七、收费标准:收费标准:1、运输管理费: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6%。依据:《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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