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省际、省内市地间营业性 水路运输企业(审核)
一、项目名称:设立省际、省内市地间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三、审批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二)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四)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五)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3)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4)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5)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六)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七)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2)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3)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4)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八)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九)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0、公司组织机构图。 筹建阶段:提交第1项至第3项、第6、7、9、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开业阶段:提交第1项、第4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许可证(原件)、筹建批准文件。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港航局审查,对不予以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申请人提报申报材料,材料备齐后,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厅港航局,省内的由省厅港航局审批,省际的转报交通部审批。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材料备齐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1、运输管理费: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6%;不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货轮3元/月载重吨、拖轮4元/月千瓦、驳船1元/月载重吨。2、货运附加费:水运货物5厘/吨公里、集装箱货物5厘/吨公里。 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关于"港口建设基金"等费收更名和调整征收标准的通知》(鲁交计[19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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