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舶 改为中国籍经营水运(审核)
一、项目名称:申请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经营水运 二、审批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老旧船舶运输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2]453号) 三、审批条件: (一)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二)购买或光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的船舶资料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购置或光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 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 6、《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7、购置船舶需提供购船合同,光租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8、《船舶营运证》申领书; 9、《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筹建阶段(一式四份):提供上述第1项至第4项材料; 开业阶段(一式三份):提供上述第5项至第9项材料。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港航局审查,对不予以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申请人提报申报材料,材料备齐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厅港航局,筹建阶段由省厅港航局审核后,转报交通部审批;开业阶段由省厅港航局审批,经营国际运输的,由交通部审批。 六、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材料备齐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只对经营范围是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的船舶): 收费标准:1、运输管理费: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6%;不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货轮3元/月载重吨、拖轮4元/月千瓦、驳船1元/月载重吨。2、货运附加费:水运货物5厘/吨公里、集装箱货物5厘/吨公里。 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关于"港口建设基金"等费收更名和调整征收标准的通知》(鲁交计[19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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