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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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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审核)

一、项目名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三、审批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4、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5、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6、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7、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需公证处进行公证)、履历表;
8、与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9、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提供有关港口或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10、指定(委托)书;
11、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加盖本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筹建阶段提供第1、2、4、5、6、7、8、10、11项材料;
开业阶段提供第1、3、4、6、7、8、9、10、11、12项材料
五、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报省厅港航局,转报交通部审批。
六、承诺时限:材料备齐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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