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港口经营企业(审核)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范围:设立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港口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书面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需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章程; 3、公司组织机构图(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 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5、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已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环保证明(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受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8、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符合消防、环保要求的证明,设备、器材的合格证);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9、对外开放资格证书(为国际航线服务的); 10、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身份证明; 11、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港口经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中会计人员至少2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其中:⑴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至少2名)要出具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并填报《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情况一览表》;⑵国家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有关业务须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并填报《港口经营特殊工种人员情况登记表》。 12、已设立的企业,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13、其他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证明。 四、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港航局报送上述申报材料,经市港航局审核,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依法审批。 五、承诺时限:市港航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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